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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http://www.bigtrees.com.tw/Home.asp?CenterPage=/Activity/Activity-new.htm 12 May 霍布斯邦,民族與民族主義(2005春企一甲)第一章 民族新義:從革命到自由主義
現代性誠為現代民族國家的基本特微。一般人的假設卻與此相反,人們多半認為民族認同是天生自然的情感,根深柢固,比人類歷史還長久。不過這樣的想法反倒有助買彰顯「民族」的現代意義。「民族」意謂「統轄於同一政府之下的、一國人民的集稱」。「子民」一辭在(巴西麥里托百科全書)中意謂「一國公民的集稱,共同居住在國境之內,受同一政權管轄,享有共同利益;在同一領地上承襲共同的傳統、民族精神與利害關係,並臣服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以便維持群體的團結;除開政權,統稱一國的人民。 由於「民族」這個字,只有在羅曼語中是原生的,在其他語系中,它都是外來語,因此我們可以更清楚找出這個辭義的轉變脈絡。在中古時代的下日耳曼境內,源自拉丁文的「民族」一辭,幾乎只在文人貴族等上層社會使用,當時亦不具「Volk」的義涵。遲至十六世紀,這個辭以出現「Volk」的概念。至於在中古時代的法國,「民族」意指「血緣想連的親屬團體」。 在歐洲其他地方,民族的義涵則朝更多元化的型「自足團體」去走,例如那些明顯與周遭人不同的行會或合作組織。在此,「民族」意指「外來者」。西班牙的外來商人,或在中古大學就讀的大學生,都自成一特定的「民族」;「盧森堡團」的情況不完全類似但也以民族稱之。但也以民族稱之。至於將民族的原生概念加以擴展外延,乃至與現代國家連在一起的過程,至今仍不甚清楚。因為就語言或族裔的分類觀之,無論是多大多小的國家,大部分都無法等同於民族。 「民族」最重要的義涵,是它在政治上所彰顯的意義,這也是大多數文獻著力探討的主題。革命時期「民族」的概念隨即被納入革命建國的浪潮中,以法國為例,「單一而不可分裂」便成為風行當時的民族口號。在當時,「民族」即是國民的總稱,國家乃是由全體國民集合而成,是一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因此,國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展現。將民族等同於國家等同於人民,尤其是享有主權的人民,無疑是將民族跟領土兩相結合,因為當時國家的結構和定義必家與領土有關。如果說民眾革命的觀點對「民族」有任何共識的話,那就是民族是無關乎語言、族群或其他類似要素,儘管這些因素可以增加而體認同感,在民眾眼中,民族-人民最重要的特質在於:它是公益公利的代表,可以之對抗私益與特權。 對史家來說,經濟所扮演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顯然是依國家的疆界而定。尤其是在十九世紀,經濟基本上是以國定為單位所進行的國際貿易,而非以國際大都會為單位的世界模式。世界體系派的理論家嘗試要証明,資本主義是萌生自歐洲而非其他地方的全球系統,因為歐洲採行的是多元的政治體系,它既未建立「世界帝國」也不是這個帝國的一部分。 近代的民族論還以另一種方式與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想重合。這次是因為它自所打出的口號相同,而非基於論上的邏輯推演:這些口號指的是自由、平等、博愛。換句話說,由於民族是當時歷史上的新產物,備受保守派與傳統派杯葛,所以自然吸引了自由主義者的注意。 外交界一再辯論的「民族原則」,曾在一八三○到一八七八年間。大幅改寫歐洲各國的勢力版圖,不過它不同於政治民主義,在一個民主化與群眾政治漸得勢的時代,政治民族主義己然成為歐洲政壇上的中心焦點。在工業革命之的人們,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然後我們才能更清楚了解,政治民族主義是如何創造了「民族」這個新事物。
第二章 民眾觀點:民族主義原型
像「民族愛國情操」這種跟人類經驗脫節甚遠的概念,是為何又如何在短時間內迅速堀起成為政壇上呼風喚雨的強大勢大?如果我們的答案只是:人類通常會將共居同生的社群成員,一視同仁地看作是自己這個集團的人,並將其他「外人」都視為陌生人,顯然是不夠充分的。因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是,近代民族有其形形色色的不同樣貌,究其幅員大小、架構規模乃至組成社群的本質等,都有所不同,因此,他們不可能是根據同一種需求而產生的。 所謂「民族主義原型」有兩種:第一,是超地域的普遍認同,人類超越自己的世居地而形成一種普遍的認同感。第二,是少數特定團體的政治關係和辭彙,這些團體都跟國家體制緊密結合,而且都具有普遍化、延展化和群眾化的能力。這些不同的「民族原型」跟近代的「民族」有諸多相同之處,不遛,卻沒有一個能等同於近代的民族主義。至於一般民眾的民族主義原型是由什麼組成的呢?這個問題實在很難回答,因為這直接牽涉到數億文盲的民族認同,他們佔了二十世紀之前世界人口的絕大多數。一般而言,我們都頗能透遛文獻去了解知識分子的想法,可是,我們卻很難透過知識分子的眼光去看穿平民百姓眼中的世界。 何謂語言呢?是用來區分不同民族?區分「我們」和「他們」的本質嗎?而所謂的「野蠻人」是否只是因為他們不懂得使我們的語言,只會發出奇怪的噪音,我們就此認定他們不是像我們一樣的文明人?每一位讀過【聖經】的讀者都知道「巴別塔」的故事,他們也知道人們是如何透過分辨對方是否能正確發出「示播列」這個音,來判斷此人是敵是友。然而這是否代表:因為他們不會說異民族的語言,雙方無法充分溝通,於是造成了民族之間的最大鴻溝?這此別人不懂的暗言黨語,正可區辨「我們」這個小團體跟「他們」那個大社群的不同? 何以語言隔閡會被拿來作為族裔區隔的表徵,並藉此劃分不同的民族或國家;而不只是用來區分無法溝通的群體。語言很難成為判定民族的指標。即便如此,若仍要以語言作為區分民族的工具,首要之事,就是必須從既存的優勢語言當中,選擇一種作為國語。我們無法否認,語言乃至語系都不是民眾生活的重要成分。用比較「理論性」的術語來說,人類在巴別塔之後,共分流出七十二種語言,而每一種語言的流通範圍,都至少廣包數民族或部落,這是根據坎特伯里那位偉大的神學家聖安塞姆的弟子萊翁的安塞姆的說法。 語言只是各種區分不同文化群體的判準之一,也就是說,語言絕非主要、亦非不可或缺的標準。如果以赫德對語言的定義來看,人民所說的語言顯然不直接形塑「通俗民族主義原型」的核心要素,雖然,也不是毫不相關。不過,到了近代,語言卻間接影響到一般人對民族性的認定,因此,語言對民族的重要性遂成為大家耳熟能詳的事。 「政治民族」是最早來指稱民族成員的辭彙,不過在當時可稱之為政治民族的,通常都只限於該國境內的一小撮人,亦即權貴菁英,或貴族士紳。「政治民族」這個概念和辭彙,最終可能擴展成涵括境內所有居民的民族,不過,這到民族主義者大力鼓吹之後,才會成為事實。甚者,政治民族與近代民族之間的關聯通常都是間接的。 單靠民族主義原型是不足以創造出民族性、民族,更遑論國家。畢竟真正發動的民族家動數目,遠小於有能動員民族情感的群體數量,更遠比不上具有民族主義原型的社群數。就算我們把那些人數少得可憐的獨立建國運動都包括在內,還是遠落於後兩都之後。「民族主義原型」跟民族運動的關聯,便始終停留在曖昧不明的情況。圍繞在民族主義四周的煙霧實在太濃了,以至於置身在其中的男男女女,甚難分辨自己的民族意識究竟為何?尤其在近代民族主義一躍成為舉世的政治勢力中心之後,情況更是如此,總之,人類未來會做怎樣的抉擇其實相當清楚,不清楚的是他們的選擇內容。
第三章 政府觀點
現在且讓我們將注意力從草根的基層民眾,轉移到法國大革命之後的主政階層,來進一步探討民族及民族主義。近代國家的特徵可說是形塑自法國大革命時代,其中雖有不少是沿襲自十六到十七世紀歐洲的君主政權,但許多部分仍可說是前未有的新現象。近代國家所統治的,是一群根據領土界定一「人民」,它以「民族」最高代理機構的身分進行統治,並將其勢力伸至境內最偏遠角落的村民身上。 從十九世紀下半葉開始,民主化浪潮己愈漲愈高,不斷衝破以往對選舉權的限制。至少自一八八○年起,不論在什麼地方,我們都可明顯看出,享有公民參政權的男子,己不必然會效忠其長上或其統治者。近代戰爭己經明確指出,國家愈來愈需要仰賴一般公民的支持,這種仰賴的程度堪稱史無前例。無論該國採的是募兵或徵兵制,國民的從軍意願,都是政府在做人力規劃時最重要的考量重點之一,當然,一般國民的戰鬥能力,不管是豆理或心智上的,也絕不可忽視。 對統治者而言,在新政權肇造之後,建立新的合法性,原本就是統治者必須去解決的問題;而不管「人民」或「民族」認同的定義為何,都可順帶解決政權的合法性問題,且不失為簡便又符合時尚的做法。民族乃是全體公民的集稱,他們擁有的權力使他們與國家利害相關,因此,公民才會真心覺得是「我們自己」的。甚者,這種民族並只是革命產物,也不限於民主政體,雖然那些保守的反革命勢力,要到很久之後才認識到這一點。 所謂的政治民主化,就是把從前的子民轉化成近代的公民。在這種過程中,經常會激發出強烈的民粹意識,而且這種民粹意識很難和民族意識或沙文主義式愛國情操區隔開來,因為「我的」國家,自然會比別人的國家好,尤其是當這個別人根本不具有公民的真正權利和自由時,他的國家自然更比不上「我的」。 為什麼民粹意識和雅各賓主義,會這麼容易就轉變成愛國主義?因為不管在客觀條件或主觀心態上,他們都覺得人民大眾是次要的。在這兩派勢力發達的國家裡,宣揚愛國主義的政治口號,往往都是出自統治階層與政府之手。 一旦國家與境內某個民結合在一起,就有可能招致反民族主義的風險,而這種風險極可能在國家的現代化程中,轉變成事實。因為現代化國家意味著擁有均質性和標準性的居民,而國家通常會利用共同的書寫式「國語」,來達成這項目標。然而語言究竟是如何被看待?在人口普查中,語言不過是類似於出生地、年齡和婚姻狀態之類的中性資料,但這種表面上的意義,己愈來愈無關緊要。 不管是民族主義者還是政府,顯然都不會同意「語言等於民族」這種說法。對民族主義者來說,這無疑是把語言和民族之間的關係給綁死了,也就是說,如果某個人在家裡說的是某種語言,那他就不能選擇與其他民族認同。各國政府己然發現:他們必須去謀求解決「民族原則」所引發的新問題及新病徵,即使他們無法將民族主義挪為己用,也得解決國內日益升高的民族問題。
第四章 民族主義轉型:一八七○-一九一八
為何要到十九世紀末,族裔和這言才成為公認的界定民族的重要標準,甚至主導因素?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發生在十九世紀前半葉的兩起大規模「非國家民族主義運動」,在本質上都是透過知識分子所使用的高級文化與上乘文學語言,將分屬不同國界地域的人民,凝聚成同一個民族。其次,由於受到十八世紀晚期橫掃全歐的浪漫主義影響,歐洲各國都掀起一股尚單純、簡樸以及尚未腐化的鄉居生活之風,也開始重新發現不同人群特有的民俗傳統,而著手整理方言民謠更是這場尚古之風的重心所在。這場極富民粹精神的文化復興運動,適為日後陸續崛起的數波民族主義運動,奠下了不可動搖的基礎。第三個理由是跟族群性有關。因為一直要到十九世紀末,才發展出具有影響力的生物學理論或偽理論,可以說明民族與遺傳之間的關係。 各地的民族主義運動簡直就像平地一聲雷般,自先前全無民族主義淵源的地方乍然冒出,或從那些原先只對風俗有興趣的人群中崛起,甚至首次影響到非西方世界的思維。我們至今還無法釐清反帝國主義運動與民族主義運動之間的糾葛關聯。不過無論如何,我們都無法否認西方民族主義言論對反帝國主義運動所發擇的影響力,其中尤以愛爾獨立運動對印度的建國影響最為深遠。族群民族主義受到實際及理論兩方面的大力增強。實際層面指的是日漸頻繁的大規模長距離移民,理論層面指的則是十九世紀社會科學對「種族」槪念的轉變。 種族歧視和民族主義的關聯顯而易見,「種族」和語言經常被混一談,以致繆勒這類嚴謹學者憤怒地指出:「種族」這種遺傳學觀念,根本不可能從語言問題中演繹出來,因為語言並非遺傳得來。有時種族主義者甚至會把對種族純正度的堅持,推展到語言民族主義之上,要求必須戮力維持言的純正性。 民族主義之所以在一八七○到一九一四年間迅速壯大,其實並不令人意外。因為它是當時社會與政治變遷的自然產物,而當時國際政壇上一片高漲的仇外情緒,更發揮了推波瀾的功用。無論民族情感賦予語言什麼樣的象徵意義,語言還是具有多種實用及社會功能,而這些功能對官方語言所採取的態度,也會導致不同的結果。語言民族主義的爭奪焦點是書寫語言,以及在公共場合所使用的口語。不管是對社會的上層階級或勞工大眾而言,口語一般都不會釀成嚴重的政治問題,對文盲大眾來說,語言的世界也就是口語的世界。所以,無論是官定語言或其他任何書寫文字,對他們都無關緊要,除非當他們逐漸發現到,不會講官定語言或看不懂書寫文字,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生計前途,他們才會開始關心。 各種新興的群眾政治運動,如民族主義、社會主義、宗教虔信運動等等,都在爭取同一群人支持,它們也都假設,它的潛在支持者可同時接受不同黨派的訴求。民族主義和宗教的攜手就很明顯,至於,到底哪一種認同對人民而言最重要?答案卻莫哀一是。 也許會有人要進一步追問:整體而言,結合社會主義和民族主義的訴求,是否會比只訴諸民族主義更有助獨立建國成功?因為民族主義訴求只對低層中產階級最有號召力,只有對他們來說,民族主義才能同時替代社會與政治綱領。
第五章 民族主義最高峯:一九一八-五○
從民族的分布狀況我們就可清楚看出:在舊帝國廢墟上搭建起來的新興民族國家,依然是由多族所組成,跟它們所取代的所謂「民族囚牢」的古帝國並無不同。此外,從南斯拉夫的建國過程中,我們也可清楚看到:當地居民並不具有單一的南斯拉夫族意識,這種意識是十九世紀伊利里亞運動所致力凝聚的。當地居民更容易受到諸如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和斯洛文尼亞民族口號的驅動,而這些口號都有可能導致一場種族屠。事實上,克羅埃西亞民族意識正是在南斯拉夫建國之後,才逐漸贏得人民支持,因為他們想藉此對抗塞爾維亞人日漸高漲的優勢地位。 除了少數具有悠久歷史的政體之外,比方說像中國、韓國、越南、伊朗和埃及這類如果出現在歐洲,必然會被劃歸為「歷史民族」的地區之外,其他那些打著民族運動口號追求獨立的領土單位,絕大多數都是帝國主義者的發明,其歷史都不超過數十載;否則,也只是某種宗教或文化地域,根本談不上是歐洲所謂的民族。在歐洲,依照民族分布劃定國界之舉,等於是將民族主義促進解放統一的功能削弱殆盡,因為那些正在為建國奮戰的民族,己在外力的運作下達成這項目標。在某方面,歐洲當時的情形,像是預演了二次大戰之後,第三世界陸續在政治上脫離殖民統治的發展;也有點類似「新殖民主義」這個早產兒的實驗室-拉丁美洲。 己形成重大政治勢力的西歐民族主義方面,法蘭德斯民族運在一九一四年之後,進入了一個新的、也比較危險的階段,因為在德國大舉佔領比利時之際,竟有一部分法蘭德斯人與德國通敵。二次大戰期間,法蘭德斯人投向德國的情況甚至更戲劇化。不過,要到一九四五年後,法蘭德斯民族運動才真正威脅到比利時統一。西歐其他小民族的民族運動就更不受重視了。蘇格蘭及威爾斯的民族政黨,都是崛起於兩次大戰之間的經濟蕭條期,然而,卻始終成不了氣候,一向都被排拒在政壇核心之外。此外,我們還必須對一九一八年之後的民族運動做更深入的觀察,這種觀察可帶領我們及民族主義走出傳統的國土糾紛、公民投票以及語言問題等範疇。新世紀的民族認同,必須以嶄新的表現手法,在這個都市化的高科技社會中自我宣傳。 通常略有聲勢的反帝國主義運動,都可以被歸類成以下三種:第一,仿效歐洲「民族自決」的本土知識菁英運動;第二,人民大眾起而反對西方的排外主;第三,好戰部落天生的高昂氣質。就第三個例子而言,帝國的行政官員和知識分子,並不是不知道他們可以把這些孔武有力但通常不具政治意識的民眾徵召入伍,只是他們通常都太過大意,白白把這些人真正的戰門力保留給那些都市煽動家,尤其是那些受過些許教育的煽動家。 根據語言民族主義的古典模式,通常都是有一種族群方言被發展成全方位的標準化民族書寫語言,然後這種民族語言又順勢變成官定語言。可是這種古典模式是否或能否在未來繼續下去,至今我們仍無法清楚預見。簡言之,族群及語言民族主義有可能會走上分離道路,而且也都可以擺脫對國家權力的依賴。所謂非競爭性的多語政策或雙語政策,己經是普獲採行的政策,這種政策其非常近似十九世紀官方文化/國家語言與次級方言俗語之間的關係。
第六章 二十世紀晚期的民族主義
自從本書在一九九○年初出版迄今,己有許多新民族國家陸續建立,或正在進行如火如荼的建國運動,這種盛況堪稱本世紀之最。蘇聯和南斯拉夫的解體,為世界增加了十六個國際承認的民族小邦,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這場舉世注目的民族分離運動,似乎也不會馬上休止。這此新興民族國家都符合官方意義上的「民族」,而這所有政治騷亂,也都與排外運動有關,外國人正是所有國家意欲掠殺和驅逐的對象。 雖然民族主義是一種不可能避得掉的歷史力量,但它的確不復具有其全盛時期那種呼風喚雨的神效。對十九世紀的「己開發」世界而言,「民族」創建可說是當時的歷史核心,也是當時人們心中的偉大志業。他們致力創造出一種結合「民族國家」與「國民經濟」的新「民族」。到了二十世紀上半葉,對那些所謂的「依賴國家」,特別是對殖民地區來說,民族解放和獨立運動己成為它們追求政治解放的主導力量,它們可藉此擺脫殖民帝國的行政和更重要的軍事掌控。這種舉世蜂起的解放運動,是他們早半個世紀萬萬意想不到的。 渴求歸屬的痛苦與迷惑,同樣也表現在「認同政治」-不特指民族認同上,但這只是一種對「法律與秩序」的渴望,只是社會失序的另一種反射,而非歷史的推動力量。族群民族主義也好,認同政治也罷,二者都只是病徵而非病因,更談不上藥方。不過無論如何,人們還是創造出民族與民族主義幻象,想用它來作為迎接第三個新千年的防衛力量。這種民族幻象更因語意上的錯覺而膨脹,因為在今天,幾乎所有國家都會自動被官方轉譯為「民族」。 事實上,民族分離主義或族群衝突的興起,部分或許可歸因於二次戰後的國家肇造原則完全與威爾遜民族自決無關,這點不僅不同於一次戰後,也與一般人的想法相反。二次戰後的國家肇造可說是下列三大勢力的結果:去殖民化、革命,以及外力干預。一個國家若是經由去殖民而建立,意味:該國係從原有的殖民行政區脫胎而成,繼承的是原有的殖民疆界。這樣的疆界在劃定之初,顯然完全未曾考慮當地居民,甚至可能連當地有哪些居民都不知道。因此對其境內居民而言,民族甚至民族原型都是無意義的。唯一具有民族觀念的,只有接受殖民教權或西化的少數菁英,不過他們的人數實在太徽不足道。 如同我先前提過的,「民族」與「民族主義」這個辭彙,再也不適合用來形容、更別提分析它們先前所代表的政治實體,甚至也無法貼切表達這兩個辭彙先前所富有的情感義涵。也許,隨著民族國家式微,民族主義也會逐漸消失。未來的人類在自我紹時,不一定非得說自己是英格蘭人、愛爾蘭人或猶太人等等,他們可根據不同目的和場合選擇不同的身分認同。當然,若要說今日的世界已接近上述情形,顯然是荒謬可笑。 洛克,政府論次講(2005年春企一乙摘要)第一章 認為官長對於臣民的權力,同父親對於兒女的權力、主人對於僕役的權力、丈夫對於妻子的權力和貴族對於奴隸的權力,是可以有所區別的。因此,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 ; 而這一切都只是為了公眾福利。
第二章 論自然狀態 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在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想有管轄權,所以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任何君主或國家對一外國人在他們的國家中犯了任何罪行可以處以死刑或加以懲罰,可以肯定的,他們通過立法機關所公佈的權力才獲得效力的法律。如果基於自然法則,每一個人並不享有對於觸犯自然法的行為加以懲處的權力。構成罪行的,是違法和不符合正當理性規則的行為。一種是人人所享有的旨在制止相類最行而懲罰犯罪行為的權利 ; 另一種是只屬受到損害的一方的要求賠償的權利。獨立社會的一切統治者無論他們是否同別人聯合。因為並非每一個契約都起終止人們之間的自然狀態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約加入同一社會,從而構成一個國家的契約才起這一作用 ; 人類可以相互訂立其他協議和合約,而仍然處在自然狀態中。
第三章 論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的毀滅的狀態。凡用語言或行動表示對另一個人的生命有沉著的、確定的企圖,而不是出自一時的意氣用事,他就使自己與對其宣告這種意圖的人處於戰爭狀態。基於根本的自然法,人應該盡量地保衛自己,而如果不能保衛全體則應優先保衛無辜的人的安全。不存在具有權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況使人們都處於自然狀態 ; 不基於權利以強力加諸別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藉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避免這種戰爭狀態是人類組成社會和脫離自然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如果人間有一種權威、一種權力,可以向其訴請救濟,那麼戰爭就不再繼續存在,糾紛就可以由那個權力來裁決。
第四章 論奴役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 ; 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因為一個人既然沒有創造自己的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約或透過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誰都不能把多於自己所有的權力給予他人 ; 凡是不能剝奪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給別人。如果他們之間訂立契約,做出協議,使一方擁有有限權力和另一方必須服從,那麼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戰爭和奴役狀態便宣告終止。
第五章 論財產 不論我們就自然理性來說,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工作,可以說,是正當屬於他的。所以只要它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屬的狀態,已經慘進他的勞動,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上帝將世界給予全人類時,也命令人們要從事勞動,誰對土地任何部分加以開拓、耕耘和撥種,他就在上面增加原來屬於他所有的某種東西,這是旁人無權要求的,如果加以奪取,就不能不造成損害。在英國,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沒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沒有人能夠加以私用,這是契約、即國家法律留給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財產的幅度是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很好地規定的。人口眾多比領土廣闊還要好,改進土地和正當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藝術。貨幣的使用是基於交換真正有用的生活必需品。不同程度的勞動會給人們不同數量的財產。政府以法律規定財產權,土地的佔有是由成文憲法加以確定的。
第六章 論父權 無論自然和傳宗接代的權利責成兒女負有何種義務,他必然是要他們對出生的共同因素的雙方承擔的。每一個人對其自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權利,不受制於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權威。孩童的父母在他們出身時和出事後一段期間,對他們有一種統治和管轄權,但這是暫時的,他們所受的這種支配限制,猶如他們嬰兒期間用來纏裹和保護他們的襁褓衣一樣。根據自然法具有保護、養育和教育他們所生的兒女的責任。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父親可以任意處理他自己的財產,然而他的權力不能推急於兒女的生命或他們靠自己的勞動或他人的贈與所得的財物,當他們成年並享有公民權時,也不能及於他們的自由。父親的主權到此為止。父親的命令權只在他的兒女的未成年期間行使,而且只適合於管束教訓為限。兒女對於他們的父母必須盡到尊敬和孝順以及對他們應盡的一切保護和贍養,而並不給予父親以統治權力。
第七章 論政府的或政府的社會 上帝的判斷人不宜單獨生活,始他處於必要、方便和愛好的強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會,並使他具有理智和言語以便繼續社會生活並享受社會生活。最初的社會是在夫妻之間,這是父母與兒女之間社會的開端;嗣後又加上了主僕之間的開端。 人生既生來就有享受完全自由的權力,並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和許多人相等,不受控制的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受一種權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其他人的損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認為其他人罪有應得的違法行為加以裁判的處罰,甚至在他認為罪行嚴重而有須要時,處以死刑。
第八章 論政府社會的起源 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況外,使受制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論證顯示是有理的,人類天生是自由的,歷史的實例又證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創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礎為開端,並基於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因此,對於最初建立政府的權力在什麼地方,或者當時人類的意見或實踐是什麼,都很少懷疑的餘地。一切人既生來都處在這個或那個政府下,任何人就不可能自由和隨意地聯合起來創立一個新的政府,或具有條件建立一個合法的政府。為了更好地了解這點,不妨認為每一個人最初加入一個國家時,透過使自己加入這個國加的行為,他也把已有的或將要取得的而不曾屬於其他任何政府的財產併入並隸屬這個共同體。政治社會的起源,透過明文的約定以及正式的承諾和契約,以及任何人成為任何國家的一個成員同意,就是如此。
第九章 論政府社會和政府的目的 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著許多缺陷。第一,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認為是非的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型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型態中,往往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 這樣,人類僅管在自然型態中享有種種權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況既不良好也,他們很快就會被迫加入社會,因為,在自然型態中,個人除掉享有天真樂趣的自由之外,有兩種權力。第一種權力,為了保護自己和其餘人類而做他認為合適的任何事情的權力,他放棄社會,由他所制定的法律就保護他自己和該社會其餘的人所需要的程度加以限制。第二種權力,他把處罰權力完全放棄了,並且按社會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應用他自然力量來協助社會行始執行權。這一切沒有別的目的,只為了人民的和平、公平、安全和公眾福利。
第十章 論國家的形式 當人們最初聯合成為社會的時候,既然大多數人自然擁有屬於共同體的全部權力,他們就可以隨時運用全部權力來為社會制定法律,通過他們自己委派的官史來執行那些法律,因此這種政府形式就是純粹的民生政制;或者,把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少數精選的人和他們的嗣子或繼承人,那麼就是寡頭政治;如果把權力交給一個人,那麼就是君主政治;如果交給他和他的嗣子,這就是世襲軍主制;如果只是交給他終身,在他死後,推定後繼者的權力仍歸於大多數人,這就是選任君主制。因此,依照這些型式,共同體可以就他們認為適當的,建立複合的爛混合的政府形式。政府形式以最高權力、即立法權的隸屬關係而定,既不可能設想由下級權力來命令上級,也不能設想除了最高權力之外誰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權歸誰這一點就決定國家的形式。
第十一章 論立法權的範圍 立法權,不論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個國家中最高權力,但是,第一,它對於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是並且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攬有權力,以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而是必須以頒布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並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第三,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第四,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因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種委託權力,享有這種權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讓給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選定國家的形式。
第十二章 論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 立法權是指享有權利來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護這個社會及其成圓的權力。立法機關既不是經常有工作可做,就沒有必要經常存在。每個國家還有另一種權力,可以稱為自然的權力,因為它與加入社會以前人人基於自然所享有的權力相當。每個社會的執行權和對外權本身確是有區別的,但是,它們很難分開和同時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為兩者的行使既然都須要社會的力量,那麼把國家的力量交給不同的和戶不隸屬的人們,幾乎是不現實的,而如果執行權和對外權掌握在可以各自行行動的人手裡,那就會使公共的力量處在不同的支佩之下,遲早總會導致紛亂和災禍。
第十三章 論國家權力的統屬 在一切場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因此誰能夠對另一個人訂定法律就必須要在他之上。在有些國家中,立法機關不是常設的,執行全屬於單獨一個人,他也參與立法。在這種場合,廣義來說,他也可被稱為至高無上的權力者,如果執行權不是屬於同學時參與立法的人,而是歸屬其他認何地方,它顯然是受立法機關的統屬並對立法機關負責的,而且立法機關可以隨意加以調動和更換。立法機關沒有經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經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因為,濫用職權並違反對他的委託而施強力於人民,這是與人民為敵,人民有權恢復立法機關,使它重新行使權力。
第十四章 論特權 在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屬於不同的場合,為著社會的福利,有幾項事情應當交由握有執行權的人來裁處。有許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規定,這些事情必須交由握有執行權的人自由裁量,由它根據公眾福利和利益的要求來處理。這種權力,當它為社會的福利並符合於政府所受的委託和它的目的而被運用時,便是真正的特權。絕對不會受到質難,不難設想,在政府建立的初期,國家在人數上與家族沒有多大差別,在法律的數目上也與家族沒有多打不同;既然統治者像他們的父親那樣為了他們的幸福而看護他們,政府的統治就差不多是全憑特權進行的。但是當暗弱的君主由於過錯或為諤諛所迷惑,為他們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為公共福利而利用這種權力的時候,人民就不得不以明文的法律就它們認為不利於它們的各個方面對待權加以規定。因此,人民以明文法把特權的任何部分加以限定,這就是侵犯特權,這是對於政府的一種很謬誤的見解。而只有那些不利於或阻礙公眾福利的變革才算是侵犯獨。但是,既然我們不能設想一個理性的動物,當它自由時,會為了戕害自己而讓自己受制於另一個人,特權就只能是人民之許可他們的統治者們,在法律沒有規定的場合,按照他們的自由抉擇來辦理一些事情,甚至有時與法律的明文相抵觸,來為公眾謀福利;以及人民之默認這種做法。只讀一下英國的歷史便會看到,我們的最賢明善良的君主享有的特權最大,這是因為人民注意到了他們的行動得整個傾向是為公眾謀福利,因而並不計較他的沒有法律根據的、為此目的而作出的一切行動。
第十五章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 我認為近年來關於政府的理論的重大錯誤,是由於混濯了,這幾種彼此不同的權力,而引起的,所以在這裏把它們合併討論也許不是不適當的 第一 父權或親權,不外是父母支配兒女的權力,他們為了兒,的幸福而管理他們,直到他們達到能夠運用 理性或達到一種知識狀態為止,在那種狀態下,我們可以假定他們有能力懂得那種應該用來規劃自己的準則,不論那是自然法或他們的國家的國內法。 第二 政治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力,由社會交給它設置在自身上面的統治者,附以明確的或默許的委託,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 第三 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一種絕對的專斷的權力,可以隨意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這不是一種自然所授予的權力,因為自然在人們彼此之間並未作出這種差別。它也不是以契約所能讓予的權力,因為人對於自己的生命即沒有這種專斷的權力,自不能給予另一個人以這樣的權力來支配他的生命。
第十六章 論征服 為了創建新的國家結構,往往要毀舊的,可是如不取的人民的同意,決不能建立一個新的結構。一個侵略者由於使自己同另一個人處於戰爭狀態,無理的侵犯他的權利,因此絕不能透過這一不義的戰爭狀態來獲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權利,對於這一點,人們都很容易同意,因為人們不能想像強盜和海賊應當有權支配他們能用強力制服的人,或以為人們須受他們在非強力挾制下作出的諾言的約束。第一,顯然他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進行征服的人的權力。 第二,我可以說征服者只是有權支配那些實際上曾幫助、贊成或是同意那用來攻擊他的不義武力的人們。 第三,征服者在正義戰爭中對被他打敗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權是完全專制的,後者由於使自己處於戰爭狀態而放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因此征服者對他們的生命享有一種絕對的權力,但他並不因此對他們的財產享有一種權利。
第十七章 論篡奪 如果征服可以稱為外來的篡奪,篡奪就可以說是一種國內的征服,它與前者不同的是,一個篡奪者在他這方面永遠不是正義的,因為當一個人把另一個人享有的權利的東西佔為已有時,才是篡奪。就篡奪而論,它只是人事的變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規章的變更;因為如果篡奪者擴張他的權力超出本應屬於國家的合法君主或統治者的權力範圍以外,那就是篡奪加上暴政。
第十八章 論暴政 如果說篡奪是行使另一個人有權行使的權力,那麼暴政便是行使越權的、任何人沒有權利行使的權力。這就是任何人運用他所掌握的權力,不是為了處在這個權力之下的人們謀福利,而是為了獲取他自己私人的單獨利益。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是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已的野心、私憤、貪慾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慾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第一,有些國家裡,君主的人身基於法律是神聖的,所以無論他命令或做什麼,他的人身者免受責問或侵犯,不受任何強制、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責罰。 第二,但是這種只屬於國王人身的特權,並不妨得那些未經法律授權而自稱奉他的命令來使用不正當強力的人們為人民所質問、反對和抗拒。 第三,即使一個政府的元首的人身並不是那麼神聖,但這種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權力的行為的學說,也不會動輒使他處於危境或使政府陷於混亂。
第十九章 論政府的解體 誰想要明確地討論政府的解體問題,誰就應該首先把社會的解體和政府的解體區別開來。構成共同體並使人們脫離渙散的自然狀態而成為一個政府社會的,是每個人同其餘的人所訂立的協議,由此結成一個整體來行動,並從而成為一個單獨的國家。解散這種結合的通常的和幾乎唯一的途徑,就是外國武力的入侵,把他們征服。 第一,一個世襲的個人,享有經常的最高執行權,以及在一定期間內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兩者的權力。 第二,一個世襲貴族的會議。 第三,一個由民選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組成的會議,假定政府的形式是這樣,那就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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